【辦事依據】: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廣東省企業冠省名登記管理辦法》 【辦事部門】: 住所在特區的企業法人在市工商局注冊分局辦理,住所在寶安區、龍崗區的企業法人分別在寶安、龍崗工商分局辦理。 【辦事條件】: 1、新名稱冠深圳的不得與已注冊的相同行業或不標明行業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商號)相同,但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2、新名稱冠深圳的不得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3、新名稱冠深圳的不得與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 4、新名稱冠“廣東”的,須符合廣東省有關名稱的規定; 5、新名稱中冠“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的,或名稱不冠行政區劃的,須符合國家工商總局的有關規定; 6、名稱還須符合國家其它有關規定。 【提交文件】: 1、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領取),企業蓋章;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領取); 由企業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字,并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和被委托人的權限。 3、字號查詢證明或者上級公司登記機關出具的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 4、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所規定變更企業登記事項須報經審批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 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6、新名稱冠以或者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或者不冠行政區劃的還應當提交申請報告、企業法人章程、營業執照復印件等文件。免予提交字號(商號)電腦檢索單; 7、新名稱冠以“廣東”的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冠省名申請登記表》、驗資報告、營業執照復印件,屬高新技術企業的還應提交省科委的認定書;有馳名商標的應提交有關證書;列為國家或省重點建設、科技項目的,應提交有關證明文件;產品填補國內(省內)空白的,應提交有關部門的鑒定書;連續兩年年納稅100萬元以上的,提交稅收票證。 【辦事程序】: 1、在登記機關辦理字號(商號)檢索查詢; 2、企業備齊文件材料后,由企業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受理后發給《準予登記通知書》;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的,發給《不予受理通知書》; 3、領照人憑《準予登記通知書》及身份證到登記機關繳交登記費,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企業名稱變更通知書》;或者領取《駁回通知書》。 【辦事時限】: 3個工作日(不含國家工商總局或者廣東省工商局審核時間) 【收費標準】: 變更登記費100元、副本工本費每份1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