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事依據】 《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廣東省企業冠省名登記管理辦法》、《行政許可法》 【辦事部門】 1、公司住所在龍崗、寶安的,分別在龍崗、寶安工商分局辦理; 2、公司住所在特區內股東全部為自然人的有限公司,在公司住所所在地轄區工商分局辦理 3、其他有限公司在市工商局注冊分局辦理,包括發起人全部的自然人的股份有限公司。 【辦事條件】 1、有限公司名稱一般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深圳(市) + 字號(商號) + 行業(或者行業特點) + 有限公司”; 2、所用商號不得與其它已核準或注冊的相同行業或無標明行業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商號)相同或者近似,但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3、不得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或者近似; 4、不得與已注銷登記或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 5、名稱冠“廣東”的公司,須符合《廣東省企業冠省名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 6、公司名稱冠“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或者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的、或名稱不含行政區劃的,需符合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 7、名稱還須符合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提交文件】 1、全體股東簽署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2、字號(商號)電腦檢索單; 3、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4、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以及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資格證明; 5、公司名稱冠“廣東”的,還須提交全體股東簽署的《企業冠省名申請登記表》、股東出資協議書、被列入國家(省)重點項目的文件或者證明文件,免予提交字號(商號)電腦檢索單;
【辦事程序】 1、到登記機關辦理字號(商號)檢索查詢; 2、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代理人備齊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請。領取《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者《企業名稱登記駁回通知書》。 3、公司名稱冠“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或者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的、或名稱不含行政區劃的,應當向市工商申請,經注冊分局初審同意后報國家工商總局審核; 4、新名稱屬廣東工商局管轄的,經注冊分局初審同意后報廣東省工商局審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