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事依據】 《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有限公司條例》、《行政許可法》。 【辦事部門】 1、公司住所在龍崗、寶安的,分別在龍崗、寶安工商分局辦理; 2、公司住所在特區內股東全部為自然人的有限公司,在公司住所所在地轄區工商分局辦理,其他有限公司在市工商局注冊分局辦理。 【辦事條件】 1、股東人數為2-50人;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分期繳納出資的,股東的首期出資總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50%;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20%(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提交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和被委托人的權限。 3、公司章程;
① 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就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所有權轉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確的規定; ② 章程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4、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① 股東為企業法人的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② 股東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 ③ 股東人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 ④ 股東為民辦非企業的提交民辦非企業證書復印件; ⑤ 股東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 5、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說明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評估情況和評估結果以及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所占注冊資本的比例,并說明非貨幣出資的權屬情況、轉移或者承諾情況。 6、董事、監事、經理的任職文件及其身份證明復印件; ① 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② 經理的聘任提交董事會決議或執行董事,由董事簽字; ③ 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7、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的任職證明; 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等,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 8、住所使用證明: ① 住所為租賃的,提交經房屋租賃主管機關登記的租賃合同原件; ② 住所為股東自有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 ③ 法律法規對住所在消防、環保、國土等方面有特殊規定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9、《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10、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所規定設立有限公司必須報經審批的,或者公司經營范圍中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規定所規定必須審批的項目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辦事程序】 1、向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取得《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2、設立公司或者公司經營范圍需要前置審批的,憑《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向有關審批機關申請,取得有關批準文件; 3、公司備齊文件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記機關申請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發給《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發給《不予受理通知書》; 4、領照人憑《受理通知書》及身份證到登記機關繳交登記費,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領取《駁回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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