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資企業登記-5.非公司企業法人登記備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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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業法人登記備案指南
自2015年9月1日起,廣東省全面實施“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實行“一照一碼”登記模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企業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不再發放。
敬告:
為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申請人應正確履行法定義務,故在申辦非公司企業法人登記備案業務之前,敬請詳細閱讀本《指南》。
注意:
1、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企業法人申請登記備案適用本指南。
2、《非公司企業法人登記(備案)申請書》、《非公司企業法人注銷登記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可以通過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http://www.zsgs.gov.cn)下載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
3、提交的申請書與其它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
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申請人簽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蓋公章或簽字。
4、提交材料涉及簽署的,未注明簽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簽字;法人和其他組織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登記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
《企業登記程序規定》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
《國務院關于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
登記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和章程;
(二)有國家授予的企業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所有的財產,并能夠以其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管理機構、財務機構、勞動組織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規定必須建立的其他機構;
(四)有必要的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五)有與生產經營規模和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其中專職人員不得少于8人;
(六)有健全的財會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
(七)有符合規定數額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注冊資金;國家對企業注冊資金數額有專項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八)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登記事項
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金、從業人數、經營期限、分支機構
申請方式
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請:
(一) 直接到企業登記場所;
(二) 郵寄、傳真、 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
辦理流程
1、登記注冊大廳辦理流程
2、網上登記注冊大廳辦理流程
辦理時限
申請人直接到登記場所提交行政許可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當場作出登記決定,并在10個工作日內核發營業執照或其他登記證明;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
設立登記
申請非公司企業法人設立登記可以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先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也可以直接辦理設立登記。但申請人擬申請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的,申請人應在設立登記前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名稱預先核準。有關名稱預先核準登記的程序及提交文件,請參見《名稱預先核準登記指南》。
企業法人辦理開業登記,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后三十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沒有主管部門、審批機關的企業申請開業登記,由登記主管機關進行審查。
設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非公司企業法人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企業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4.企業法人組織章程(主管部門(出資人)加蓋公章)。
5.主管部門(出資人)的主體資格證明。
◆ 主管部門(出資人)為企業的,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 主管部門(出資人)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
◆ 主管部門(出資人)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
◆ 主管部門(出資人)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
◆ 其他主管部門(出資人)提交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證明。
6.主管部門(出資人)的出資證明。
◆ 主管部門(出資人)為國有企業或者事業法人的,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明。
◆ 主管部門(出資人)為集體所有制企業或者社團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 主管部門(出資人)為工會的,由上一級工會出具證明。
7.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件復印件。
8.住所使用證明。
◆ 使用自有房產的,使用證明為房屋產權證明;使用非自有房產的,使用證明為業主房屋產權證明和房屋租賃協議或者無償使用證明。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機構、各類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居(村)民委員會等部門、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可作為使用證明。
◆ 使用賓館、飯店的,使用證明為房屋租賃協議和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
◆ 使用軍隊房產的,使用證明為《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
◆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材料作出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關于證明材料的要求超過上述規定、增加申請人義務的除外。
9.企業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10.已辦理名稱預先核準的,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11.申請開業的企業法人,其主管部門(出資人)為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企業法人的,提交出資人經其登記機關核準變更登記取得的分支機構核轉函。本項僅適用于主管部門(出資人)在異地(跨原登記主管機關管轄地)增設法人分支機構提交。
注:
1.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企業法人申請開業登記適用本規范。
2.第3項和第9項材料按照《廣東省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執行。
變更登記
企業法人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金、經營期限,以及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企業法人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后三十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文件
1.《非公司企業法人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事項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4.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
◆ 變更名稱的,應當向其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已辦理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的,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申請名稱超出登記機關管轄權限的,由登記機關向有該名稱核準權的上級登記機關申報。
◆ 變更住所(經營場所)的,提交變更后住所(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
(1)使用自有房產的,使用證明為房屋產權證明;使用非自有房產的,使用證明為業主房屋產權證明和房屋租賃協議或者無償使用證明。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機構、各類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居(村)民委員會等部門、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可作為使用證明。
(2)使用賓館、飯店的,使用證明為房屋租賃協議和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
(3)使用軍隊房產的, 使用證明為《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
(4)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材料作出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關于證明材料的要求超過上述規定、增加申請人義務的除外。
◆ 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職證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證明及其身份證件復印件。
◆ 變更經濟性質的,提交變更批準文件或相關證明文件。企業法人因資產權屬轉移而導致經濟性質變化的,應當同時申請主管部門(出資人)變動備案,按相關提交材料規范提交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 變更經營范圍的,無需提交本項材料。
◆ 變更注冊資金的,主管部門(出資人)為國有企業或者事業法人的,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明;主管部門(出資人)為集體所有制企業或者社團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主管部門(出資人)為工會的,由上一級工會出具證明。
◆ 變更經營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門(出資人)出具的變更企業法人經營期限的文件;修改后的企業章程或者企業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門(出資人)加蓋公章)。
以上各項涉及其他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同時申請變更登記,按相應的提交材料規范提交相應的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營業執照副本。
注:
1.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企業法人申請變更登記適用本規范。
2.第3項材料按照《廣東省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執行。
增設/撤銷分支機構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非公司企業法人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增設/撤銷法人分支機構的,提交企業法人的主管部門(出資人)的批準文件。
4.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增設/撤銷法人分支機構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5.非公司企業法人撤銷分支機構的,還需提交被撤銷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6.營業執照副本。
注:
1.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企業法人申請增設/撤銷分支機構變更登記適用本規范。
2.企業法人申請跨原登記主管機關管轄地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經企業法人的登記機關準予變更登記后,憑企業法人登記機關出具的分支機構核轉函至分支機構所在地企業登記機關辦理分支機構開業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3.第4項材料按照《廣東省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執行。
備 案
非公司企業法人備案提交材料規范
1.《非公司企業法人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備案事項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4.備案事項相關證明文件。
◆ 章程備案。提交修改后的企業法人章程或者企業法人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門〔出資人〕加蓋公章)。
◆ 非公司企業法人主管部門(出資人)變動備案。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原主管部門(出資人)的上級機關同意其轉讓的批準文件、變動后主管部門(出資人)的上級機關同意其受讓的批準文件。
企業原主管部門(出資人)出現被上級機關撤銷、轉變職能等情形的,提交企業原主管部門(出資人)的上級機關出具的撤銷、轉變職能等文件,以及承接的主管部門(出資人)的上級機關出具的批準文件。
(2)企業原主管部門(出資人)與變動后主管部門(出資人)簽署的轉讓協議(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劃轉的可不提交)。
企業原主管部門(出資人)出現被上級機關撤銷、轉變職能等情形的,無需提交本項材料。
(3)變動后主管部門(出資人)的主體資格證明:
a、主管部門(出資人)為企業的,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b、主管部門(出資人)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
c、主管部門(出資人)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
d、主管部門(出資人)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
e、其他主管部門(出資人)提交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證明。
(4)變動后的主管部門(出資人)為國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的,提交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明。
5.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注:
1.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登記的企業法人修改企業章程等事項申請備案的適用本規范。
2.聯絡員備案提交第1、2、5項材料。
3.非公司企業法人備案與非公司企業法人有關變更登記同時申請時,可一并提交有關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4.第3項材料按照《廣東省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執行。
注銷登記
企業法人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非公司企業法人注銷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非公司企業法人注銷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企業法人的主管部門(出資人)批準企業法人注銷的文件,或者行政機關作出的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的決定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對企業法人破產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企業法人辦理注銷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批準文件。
5.企業法人的主管部門(出資人)或者清算組織出具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或者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破產程序終結后辦理注銷登記的,提交人民法院關于破產程序終結的裁定書,不提交本項材料。
6.稅務機關出具清稅證明。未涉及納稅義務的,提交稅務機關出具的未涉及納稅義務證明。
7.營業執照正、副本。
8.公章。公章已繳交公安機關或其他部門的,提交收繳證明。
注:
1.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設立的企業法人申請注銷登記適用本規范。
2.第4項材料按照《廣東省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執行。
3.第8項材料中,其他部門出具的收繳證明,一般指申請人上級部門出具的收繳證明,如銀行、保險企業注銷時公章由其上級部門收繳。
收費標準
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稅[2014]101號),自2015年1月1日起,暫停征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企業注冊登記費和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費。
咨詢途徑
申請人可通過登記窗口、電話、網絡等方式進行咨詢。
咨詢地點:企業所在地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大廳
咨詢電話:(0760)86105892(人工接聽) 13590766369(帥小姐)
相關表格鏈接:
非公司企業法人登記(備案)申請書
非公司企業法人注銷登記申請書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