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登記備案指南
自2015年9月1日起,廣東省全面實施“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實行“一照一碼”登記模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企業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不再發放。
敬告:
為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申請人應正確履行法定義務,故在申辦合伙企業登記注冊之前,敬請詳細閱讀本《指南》。
注意:
1、依照《合伙企業法》、《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申請登記備案適用本指南。
2、《合伙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可以通過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http://www.zsgs.gov.cn)下載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
3、提交的申請書與其它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
4、提交文件未注明為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確有特殊情況不能提交原件的,應提交由申請人注明內容“與原件一致”,并加蓋公章或本人簽字的復印件,同時提供原件供登記機關核對;申請人在填寫表格和準備文件時應詳細閱讀申請人須知。
登記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
《企業登記程序規定》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
《國務院關于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
登記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伙協議;
(三)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登記事項
合伙企業登記事項:名稱、主要經營場所、合伙事務執行人、經營范圍、合伙企業類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承擔責任方式、認繳或實際繳付的出資額、繳付期限、出資方式和評估方式,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合伙期限。
合伙企業分支機構登記事項:分支機構的名稱、經營場所、經營范圍、分支機構負責人的姓名和住所,經營期限。
申請方式
申請企業登記,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請:
(一)直接到企業登記場所;
(二)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
辦理流程
1、登記注冊大廳辦理流程
2、網上登記注冊大廳辦理流程
辦理時限
申請人直接到登記場所提交行政許可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當場作出登記決定,并在10個工作日內核發營業執照或其他登記證明;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
名稱預先核準
設立合伙企業應當依照《合伙企業法》、《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合伙企業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合伙企業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報送批準前辦理合伙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并以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的合伙企業名稱報送批準。
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樣,應當置于括號內。
合伙企業經企業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并應當在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內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提交材料規范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注:
1.企業申請預先核準的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
2.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有效期為6個月,可申請延長6個月。有效期滿仍未登記的,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自動失效。
設立登記
合伙企業設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合伙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全體合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 合伙人為企業的,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 合伙人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
◆ 合伙人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
◆ 合伙人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
◆ 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件復印件。
◆ 其他合伙人提交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證明。
4.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合伙協議。
5.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對各合伙人繳付出資的確認書。其中,以非貨幣形式出資的,提交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協商作價確認書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作價證明。
6.主要經營場所證明(合伙企業主要經營場所只能有一個,并且應當在其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管轄區域內)。
◆ 使用自有房產的,使用證明為房屋產權證明;使用非自有房產的,使用證明為業主房屋產權證明和房屋租賃協議或者無償使用證明。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機構、各類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居(村)民委員會等部門、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可作為使用證明。
◆ 使用賓館、飯店的,使用證明為房屋租賃協議和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
◆ 使用軍隊房產的,使用證明為《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
◆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材料作出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關于證明材料的要求超過上述規定、增加申請人義務的除外。
7.委托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提交全體合伙人委托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委托書及其身份證明。其中,執行事務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需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書和身份證明。有限合伙人不得擔任執行事務合伙人。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合伙企業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9.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10.已辦理名稱預先核準的,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11.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委托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委托書。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職業資格證明的,提交相關證明。僅適用于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規定的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情形。
注:
1.依照《合伙企業法》、《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合伙企業適用本規范。
2.第8項、第9項材料按照《廣東省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執行。
變更登記
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應當于作出變更決定或者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合伙企業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合伙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全體合伙人或者合伙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變更決定書。
4.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
◆ 變更名稱,已辦理名稱預先核準的,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 變更主要經營場所的,提交變更后的主要經營場所證明。
(1)使用自有房產的,使用證明為房屋產權證明;使用非自有房產的,使用證明為業主房屋產權證明和房屋租賃協議或者無償使用證明。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機構、各類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居(村)民委員會等部門、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可作為使用證明。
(2)使用賓館、飯店的,使用證明為房屋租賃協議和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
(3)使用軍隊房產的,使用證明為《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
(4)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材料作出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關于證明材料的要求超過上述規定、增加申請人義務的除外。
◆ 變更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提交全體合伙人委托新任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委托書及其身份證明。新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需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書和身份證明。
變更法人、其他組織委派的執行合伙事務的代表的,提交其繼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和繼任委派書。
◆ 變更經營范圍的,無需提交本項材料。
◆ 變更合伙企業類型的,涉及其他登記事項變更,應當同時申請變更登記,按相應的提交材料規范提交材料。普通合伙企業變更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普通合伙企業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職業資格證明的,提交相關證明。
◆ 合伙人姓名或名稱變更的,提交合伙人姓名(名稱)變更的證明文件,即法定登記機關出具的其姓名(名稱)變更的證明文件。
◆ 退伙變更的,提交全體合伙人對各合伙人認繳或實繳出資的確認書。
◆ 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入伙協議以及全體合伙人對新合伙人繳付出資的確認書。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1)合伙人為企業的,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合伙人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
(3)合伙人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
(4)合伙人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
(5)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件復印件。
(6)其他合伙人提交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證明。
◆ 合伙人增加或減少對合伙企業出資的,提交全體合伙人對該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 變更合伙期限的,無需提交本項材料。
5.申請變更的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合伙協議的,提交由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協議或者依據設立登記時合伙協議的約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協議的決議。
6.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合伙企業變更事項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7.營業執照副本。
注:
1.依照《合伙企業法》、《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合伙企業適用本規范。
3.第6項材料按照《廣東省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執行。
備 案
合伙企業備案提交材料規范
1.《合伙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備案相關事項證明文件。
◆ 設立分支機構備案的,提交設立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 撤銷分支機構備案的,提交分支機構的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復印件。
◆ 分支機構變更名稱的,提交分支機構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復印件和分支機構變更后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 清算人(變動)備案的,應提交全體合伙人簽署的清算人名單。
◆ 不涉及登記事項的合伙協議修改備案的,應提交全體合伙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協議。
◆ 聯絡員備案的,無需提交本項材料。
4.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注:
1.依照《合伙企業法》、《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合伙企業分支機構適用本規范。
2.聯絡員備案提交第1、2、4項材料。
合伙企業注銷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合伙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合伙企業依據《合伙企業法》作出的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合伙企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4.全體合伙人簽署的清算報告。清算報告中應當載明已經辦理完結的稅務、海關納稅手續的情況。
5.刊登清算公告的報刊,應包括刊登清算公告的報紙報樣。
6.在異地設有分支機構的合伙企業,提交分支機構所在地企業登記機關核發的分支機構注銷登記決定書。
7.國家稅務部門和地方稅務部門出具的清稅證明。未涉及納稅義務的,提交稅務機關出具的未涉及納稅義務證明。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合伙企業注銷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9.營業執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合伙企業法》、《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合伙企業適用本規范。
2.第8項材料按照《廣東省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執行。
分支機構登記
合伙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合伙企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設立分支機構的決定書。
4.全體合伙人委派執行分支機構事務負責人的委托書及其
身份證明復印件。
5.經營場所證明。
◆ 使用自有房產的,使用證明為房屋產權證明;使用非自有房產的,使用證明為業主房屋產權證明和房屋租賃協議或者無償使用證明。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機構、各類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居(村)民委員會等部門、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可作為使用證明。
◆ 使用賓館、飯店的,使用證明為房屋租賃協議和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
◆ 使用軍隊房產的,使用證明為《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
◆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材料作出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關于證明材料的要求超過上述規定、增加申請人義務的除外。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合伙企業分支機構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7.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8.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合伙企業印章)。
注:
1.依照《合伙企業法》、《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合伙企業分支機構適用本規范。
2.第6、7項材料按照《廣東省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執行。
合伙企業分支機構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或者合伙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變更決定書。
4.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
◆ 變更名稱、經營范圍、營業期限的,提交加蓋合伙企業印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其中,分支機構的經營期限不得超過其隸屬企業的經營期限。
◆ 變更經營場所的,應提交變更后的經營場所證明。
(1)使用自有房產的,使用證明為房屋產權證明;使用非自有房產的,使用證明為業主房屋產權證明和房屋租賃協議或者無償使用證明。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機構、各類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居(村)民委員會等部門、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可作為使用證明。
(2)使用賓館、飯店的,使用證明為房屋租賃協議和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
(3)使用軍隊房產的,使用證明為《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
(4)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材料作出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關于證明材料的要求超過上述規定、增加申請人義務的除外。
◆ 變更負責人的,提交全體合伙人簽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協議作出的任免決定及新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 變更負責人姓名和居所的,提交投資人姓名和居所變更證明及變更后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5.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合伙企業分支機構變更事項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批準文件。
6.營業執照副本。
注:
1.依照《合伙企業法》、《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合伙企業分支機構適用本規范。
2.同時申請多項變更的,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第5項材料按照《廣東省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執行。
合伙企業分支機構注銷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全體合伙人簽署的注銷分支機構決定書,或分支機構依法被責令關閉、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的決定。
4.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合伙企業分支機構注銷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5.國家稅務部門和地方稅務部門出具的清稅證明。未涉及納稅義務的,提交稅務機關出具的未涉及納稅義務證明。
6.營業執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合伙企業法》、《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合伙企業分支機構適用本規范。
2.第4項按照《廣東省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執行。
收費標準
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稅[2014]101號),自2015年1月1日起,暫停征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企業注冊登記費和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費。
咨詢途徑
申請人可通過登記窗口、電話、網絡等方式進行咨詢。
咨詢地點:企業所在地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大廳
咨詢電話:(0760)86105892(人工接聽)13590766369(帥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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