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務概述
適用于納稅人發生退貨、銷售折讓以及開票有誤等情況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管理。
二、受理條件
1.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
2.因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
3.購買方所購貨物不屬于增值稅扣稅項目范圍,取得的專用發票未經認證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
4.開票有誤購買方拒收專用發票的,銷售方須在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
5.因開票有誤等原因尚未將專用發票交付購買方的,銷售方須在開具有誤專用發票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
三、提供資料
1.出示稅務登記證原件(核對后退回納稅人);
2.《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一式2份)并加蓋申請單位財務專用章,防偽稅控企業需通過防偽稅控開票軟件打印《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并報送電子數據;
3.因開票有誤購買方拒收專用發票的,銷售方需在《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由購買方出具的寫明拒收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
4.因開票有誤等原因尚未將專用發票交付購買方的,銷售方需在《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由銷售方出具的寫明具體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
四、納稅人辦理業務時限要求
開票有誤購買方拒收專用發票的,銷售方須在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申請;
因開票有誤等原因尚未將專用發票交付購買方的,銷售方須在開具有誤專用發票的次月內申請;
除上述兩種情況外,應于發生銷貨退回、銷售折讓以及開票有誤等情況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
五、稅務機關承諾辦結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六、注意事項
1、同時具有下列情形 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1)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2)銷售方未抄稅并具未記賬;
(3)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2、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并且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貨方必須暫依《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在當期作進項稅額轉出。
3、因專用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的,或經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的,購買方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4、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的,銷售方還應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將該筆業務的相應記賬憑證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5、《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暫由一般納稅人留存備查,稅務機關不進行核銷,紅字專用發票暫不報送稅務機關認證。
6、納稅人提供的復印件請采用A4紙復印,注明“與所存原件相符”并加蓋業戶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