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務概述
變更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辦理設立稅務登記后,因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向稅務機關申請將稅務登記內容重新調整為與實際情況一致的一種稅務登記管理制度。
二、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第五章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二章
3、《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
4、《關于清理簡并納稅人報送涉稅資料的通知》(中山國稅發〔2008〕84號)
三、納稅人業務辦理指引
(一)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納稅人變更稅務登記應填報《變更稅務登記表》(1份),同時提交如下資料:
1. 納稅人因涉及稅務登記證件內容變化而需變更稅務登記的:
1.1 工商營業執照及工商變更登記表復印件;
1.2 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副本)原件(涉及變動的提供);
1.3 業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涉及變動的提供);
1.4 場地使用證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產權證租賃房屋的提供租房協議和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復印件無房屋產權證的提供情況說明無償使用的提供無償使用證明(地址)(涉及變動的提供);
1.5 《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
2. 不涉及稅務登記證件內容變化而需變更稅務登記內容的:
納稅人變更稅務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資料。
(二) 納稅人辦理時限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它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2.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按規定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它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或者稅務登記的變更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3.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稅款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原扣繳稅款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扣繳稅款登記;辦理變更扣繳稅款登記的方式,比照稅務登記證件的變更辦理規定執行。
(三)稅務機關辦結時限
納稅人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經核實符合規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