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事依據】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辦事部門】 住所在特區內的企業法人在市工商局注冊分局辦理,住所在特區外的企業法人分別在轄區工商分局辦理。 【辦事條件】 1、有符合規定的企業法人名稱和章程; 2、有國家授予的企業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所有的財產,并能夠以其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管理機構、財務機構、勞動組織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規定必須建立的其他機構及必要的從業人員; 4、有必要的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5、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所規定經營范圍必須報經審批的,應取得有關審批機關批準; 6、有符合規定數額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注冊資金。 【提交文件】 1、出資人(單位)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 2、出資人(單位)出具的《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領取);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企業必須報經有關審批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4、加蓋出資人(單位)印章的企業法人章程; 5、出資人(單位)的資格證明; 出資人(單位)為企業法人的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出資人(單位)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出資人(單位)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出資人(單位)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證書復印件。 6、出資人(單位)為國有企業的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國有資產占有產權登記表》;出資人(單位)為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提交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7、出資人(單位)出具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8、住所使用證明; 住所為租賃的,提交經房屋租賃主管機關登記的租賃合同原件;住所為出資人(單位)自有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并出示原件; 9、企業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項目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10、《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辦事程序】 1、向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取得《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2、經營范圍涉及前置審批的,憑《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向有關審批機關申請,取得有關批準文件; 3、公司備齊文件材料后,由出資人(單位)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受理后發給《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的,發給《不予受理通知書》; 4、領照人憑《受理通知書》及身份證明到登記機關繳交登記費,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領取《駁回通知書》。 【辦事時限】 5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 開業登記費按注冊資金計算,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按0.8‰收費,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含1億元)按0.4‰收費,1億元以上部分不收取費用;副本工本費每份1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