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登記(適用于決定使用名稱的個體工商戶的名稱預先核準登記申請)
登記依據
《行政許可法》
《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
登記條件
(一)個體工商戶可以不使用名稱。個體工商戶決定使用名稱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經核準登記后方可使用。
(二)個體工商戶申請名稱登記,經營范圍涉及登記前置許可的,應當在報送審批前申請名稱預先核準,并以登記機關核準的名稱報送有關部門辦理前置審批手續。
(三)個體工商戶申請名稱登記,經營范圍不涉及登記前置許可的,可以申請名稱預先核準,也可以與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一并申請辦理。
登記事項
預先核準的個體工商戶名稱(可載明備選名稱)
辦理時限
申請人直接到登記場所提交行政許可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當場作出核準登記或者駁回申請的決定。核準登記的,應當發給《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駁回申請的,應當發給《個體工商戶名稱駁回通知書》,并當場向申請人說明駁回的理由。受委托辦理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所;依法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在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
新設立個體工商戶的名稱預先核準
辦理程序
領取《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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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齊有關文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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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手續。 |
提交文件
(一)經營者簽署的《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在“辦理類型”欄選擇第1項);
(二)經營者的身份證明復印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經營者簽字);
(三)經營者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被委托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四)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工商總局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已設立個體工商戶的名稱變更預先核準
個體工商戶名稱中含有應當經過行政許可方可經營的項目,因行政許可被吊銷、撤銷或者期限屆滿不得再從事該項經營活動的,應當自行政許可被吊銷、撤銷或者期限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名稱變更登記。
辦理程序
領取《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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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齊有關文件,申請名稱變更預先核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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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個體工商戶名稱核準變更登記變更登記通知書》,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手續。 |
提交文件
(一)經營者簽署的《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在“辦理類型”欄選擇第2項);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經營者簽字);
(三)經營者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被委托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四)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工商總局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預先核準名稱申請延期
預先核準的個體工商戶名稱未到企業登記機關完成設立或變更登記的,通知書規定的有效期滿后自動失效。有正當理由,需延長預先核準名稱有效期的,申請人應在有效期滿前1個月內申請延期。有效期延長時間不超過6個月。
提交文件
(一)經營者簽署的《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在“辦理類型”欄選擇第3項,并在“備注”欄簡要說明延期理由);
(二)經營者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被委托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三)營業執照復印件或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經營者簽字);
(四)原名稱核準機關核發的《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個體工商戶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
預先核準名稱遺失補發
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有效期屆滿前遺失需要補發的,可向名稱核準機關申請。
收費情況
個體工商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不收費。
咨詢途徑
申請人可通過登記窗口、電話、網絡等方式進行咨詢。
咨詢地點:中山市華永會計事務有限公司
咨詢電話:(0760)86105892(人工接聽)13590766369(帥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