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于本省登記注冊的企業、企業集團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冠省名稱登記申請)
自2015年9月1日起,廣東省全面實施“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實行“一照一碼”登記模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發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企業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不再發放。
敬告:為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申請人應正確履行法定義務,故在申辦企業冠省名預先核準登記之前,敬請詳細閱讀本《指南》。
注意: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注指明為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確有特殊情況不能提交原件的,應提交由申請人注明內容“與原件一致”并加蓋公章或本人簽字的復印件,同時提供原件供登記機關核對;申請人在填寫表格和準備文件時應詳細閱讀申請人須知。
登記依據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
登記條件
(二)注冊資本300萬元以上,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1.農、林、牧、漁類企業;
2.經濟鑒證類企業;
3.已取得資質證書或前置審批許可的其他類社會中介機構;
4.中央企業直接投資設立或省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設立的企業,及其再投資設立的企業;
5.國有控股企業投資設立的出資額占50%以上的企業;
6.省文化產業主管部門主管的企業及其再投資設立的企業。
(三)注冊資本不受限制,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1.近三年中一年納稅額100萬元以上;
2.省級民營科技企業或省級農業龍頭企業;
3.持有馳(著)名商標;
4.經國家或者省有關部門鑒定,開發的新產品屬填補國內或者省內空白;
5.省政府批準設立;
6.列為國家、省、市重點建設項目、重點科技開發項目
7.省政府另有規定。
(一)有3個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冊資本總和6000萬元以上,其中集團公司注冊資本3000萬元以上的;
(二)科技型企業或農業龍頭企業,有3個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冊資本總和3000萬元以上,其中集團公司注冊資本1500萬元以上的。
三、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其分支機構名稱可使用“廣東”字樣:
(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準名稱的;
(二)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劃名稱的。
登記事項
申請方式
(二) 郵寄、傳真、 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
辦理時限
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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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齊有關文件,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其他登記機關受理的,可向被授權機關申請,再經計算機網絡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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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向企業所在地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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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核準后30日內,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回執》和加蓋企業登記機關印章的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
企業的冠省名稱變更預先核準應提交的文件
(一)全體投資人簽署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二)企業登記機關出具的審查意見;
(三)投資人或企業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四)經企業蓋章確認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五)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1.因年納稅100萬元以上的企業申請冠省名的,應當提交稅務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2.因屬省級民營科技企業或省級農業龍頭企業申請冠省名的,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或證書;
3.因持有馳(著)名商標申請冠省名的,應當提交相應的批準證書;
4.因產品填補國內(省內)空白申請冠省名的,應當提交省級以上有關部門的鑒定書;
5. 因列為國家、省、市重點建設項目、重點科技開發項目、重點鼓勵扶持行業申請冠省名的,應當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6.其他需要提交的相關證明文件。
已冠省名企業名稱變更
已冠省名企業變更企業名稱的,如擬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中含有“廣東”字樣的,需經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辦理程序
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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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齊有關文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報,由登記機關出具審查意見,再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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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向企業所在地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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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核準后30日內,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通知書回執》和加蓋企業登記機關印章的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
企業的冠省名稱變更預先核準應提交的文件
(一)全體投資人簽署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二)企業登記機關的審查意見;
(三)投資人或企業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四)經企業蓋章確認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已登記注冊的分支機構申請名稱中使用“廣東”字樣的,除按上述規定提交材料外,還應提交隸屬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企業集團冠省名
企業集團冠省名名稱預核
辦理程序
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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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齊有關文件,向母公司登記機關申報,由登記機關出具審查意見,再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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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向母公司企業所在地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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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核準后30日內,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回執》和加蓋企業登記機關印章的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
應提交的文件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二)企業集團章程;
(三)經企業蓋章確認的母公司及企業集團成員的法人資格證明;
(四)母公司對集團成員企業的持股證明或者出資證明;
(五)企業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已冠省名企業集團名稱變更
辦理程序
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
→ |
備齊有關文件,向母公司登記機關申報,由登記機關出具審查意見,再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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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向母公司企業所在地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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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核準后30日內,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回執》和加蓋企業登記機關印章的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
應提交的文件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二)企業登記機關對母公司變更名稱的審查意見;
(三)母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四)經母公司蓋章確認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預先核準名稱申請延期
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未到企業登記機關完成設立或變更登記的,通知書規定的有效期滿后自動失效。有正當理由,需延長預先核準名稱有效期的,申請人應在有效期滿前1個月內申請延期。有效期延長時間不超過6個月。
延長預先核準名稱有效期應提交的文件
(1)全體投資人簽署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延長預先核準企業名稱有效期的申請,內容包括延長的理由;
(2)全體投資人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投資人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資人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3)原名稱核準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
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未到企業登記機關完成設立,在有效期內,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調整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記載信息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記載信息調整應提交的文件
(1)全體投資人簽署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2)全體投資人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投資人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資人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3)原名稱核準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
預先核準名稱遺失補發
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有效期屆滿前遺失需要補發的,可向名稱核準機關申請。并可參照指南補、換、增、減照)
收費標準
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稅[2014]101號),自2015年1月1日起,暫停征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企業注冊登記費和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費。
咨詢方式
申請人可通過登記窗口、電話、網絡等方式進行咨詢
咨詢地點:中山市華永會計事務有限公司
咨詢電話:13590766369(帥小姐)、 (0760)86105892(人工接聽)
網絡咨詢:
注:本指南按現行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編制,如有變化,由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