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包括:
。ㄒ唬┙洜I者姓名和住所;
。ǘ┙M成形式;
。ㄈ┙洜I范圍;
。ㄋ模┙洜I場所。
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名稱作為登記事項。
第七條 經營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公民姓名及其戶籍所在地的詳細住址。
第八條 組成形式,包括個人經營和家庭經營。
家庭經營的,參加經營的家庭成員姓名應當同時備案。
第九條 經營范圍,是指個體工商戶開展經營活動所屬的行業類別。
登記機關根據申請人申請,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類別標準,登記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范圍。
第十條 經營場所,是指個體工商戶營業所在地的詳細地址。
個體工商戶經登記機關登記的經營場所只能為一處。
第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申請使用名稱的,應當按照《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辦理。
第三章 登記申請
第十二條 個人經營的,以經營者本人為申請人;家庭經營的,以家庭成員中主持經營者為申請人。
委托代理人申請開業、變更、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申請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
第十三條 申請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登記;登記機關委托其下屬工商所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的,到經營場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記。
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提交申請。通過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應當提供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聯絡方式及通訊地址。對登記機關予以受理的申請,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提交與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內容一致的申請材料原件。
第十四條 申請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暾埲撕炇鸬膫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ㄈ┙洜I場所證明;
。ㄋ模﹪夜ど绦姓芾砜偩忠幎ㄌ峤坏钠渌募。
第十五條 申請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暾埲撕炇鸬膫體工商戶變更登記申請書;
。ǘ┥暾埥洜I場所變更的,應當提交新經營場所證明;
。ㄈ﹪夜ど绦姓芾砜偩忠幎ㄌ峤坏钠渌募
第十六條 申請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暾埲撕炇鸬膫體工商戶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ㄈ﹪夜ど绦姓芾砜偩忠幎ㄌ峤坏钠渌募
第十七條 申請開業、變更登記的經營范圍涉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并向登記機關提交相關批準文件。
第四章 受理、審查和決定
第十八條 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后,對于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記機關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登記機關應當受理。
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登記機關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第十九條 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申請,除當場予以登記的外,應當發給申請人受理通知書。
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登記申請,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并發給申請人不予受理通知書。
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個體工商戶登記范疇的,登記機關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當場予以登記,并發給申請人準予登記通知書。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登記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并填寫申請材料核查情況報告書。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 對于以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并經登記機關受理的,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 登記機關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應當發給申請人準予個體工商戶登記通知書,并在10日內發給申請人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發給申請人不予個體工商戶登記通知書。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每年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年度驗照,登記機關依照《個體工商戶驗照辦法》,對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和上一年度經營情況進行審驗。
第二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以下簡稱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載明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經營者姓名、組成形式、經營場所、經營范圍和注冊號、發照機關及發照時間信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條 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于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涉及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第二十七條 營業執照遺失或毀損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或者更換。
營業執照遺失的,個體工商戶還應當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聲明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