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務概述
停業登記是指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繳納稅款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求其停業,而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暫停營業和辦理涉稅事項的登記管理制度。
復業登記是指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繳納稅款的個體工商戶,經稅務機關核準并辦理停業手續后,需重新恢復生產經營,而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恢復營業和辦理涉稅事項的一種登記管理制度。
二、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第五章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二章
3.《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章
4.《關于清理簡并納稅人報送涉稅資料的通知》(中山國稅發〔2008〕84號)
三、納稅人業務辦理指引
(一)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停業登記:
1.1《停業登記表》,1份;
1.2《停業復業(提前復業)報告書》,2份;
1.3納稅人若有上級主管部門的,提交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停業的文件;
1.4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它相關部門要求停業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它相關部門的停業文件;
1.5主管稅務機關原發放的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發票領購簿》和已開具未繳銷及未使用完的發票等。
2.復業登記:
《停業復業(提前復業)報告書》
(二)納稅人辦理時限
停業登記: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的上月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申請,并如實填寫《停業登記表》。
復業登記:納稅人按核準的停業期限準期復業的,應當在停業到期前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復業登記;提前復業的,應當在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
(三)稅務機關辦結時限
納稅人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四)注意事項
1.納稅人停業未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停業登記的,應視為未停止生產經營;納稅人在批準的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報并繳納稅款。未按規定辦理的,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2.納稅人按期復業的,應如實填寫《停業復業(提前復業)報告書》,以核準停業期止日期作為復業日期;提前復業的,以提前復業的日期作為復業日期。納稅人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申請,并如實填寫《停業復業(提前復業)報告書》。
3.納稅人停業期滿未按期復業又不申請延長停業的,稅務機關應當視為已恢復生產經營,實施正常的稅收管理。納稅人停業期滿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而復業的,主管稅務機關經查實,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