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減免稅及退稅審批
車輛購置稅減免稅及退稅審批<br /> 一、業務概述<br /> (一)符合以下減免稅條件的車輛,準予納稅人申請減免稅:<br /> 1.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車輛;<br /> …
車輛購置稅減免稅及退稅審批
一、業務概述
(一)符合以下減免稅條件的車輛,準予納稅人申請減免稅:
1.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車輛;
2.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
3.防汛部門和森林消防等部門購置的由指定廠家生產的指定型號的用于指揮、檢查、調度、防汛(警)、聯絡的專用車輛;
4.在外留學人員(含香港、澳門地區)回國服務的,購買的1輛國產小汽車;
5.來華定居專家進口1輛自用小汽車;
6. 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
7.農用三輪車;
8.國務院規定予以免稅或者減稅的其他情形。
(二)已繳車輛購置稅的車輛,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準予納稅人申請退稅:
1.因質量原因,車輛被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
2.應當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車輛,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
3.符合免稅條件但已征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
4、符合免稅條件但已征稅的其他車輛。
5、因納稅人申報錯誤或稅務機關操作失誤導致的錯征、多征稅款的車輛。
二、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國務院294號令)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第27號令)
3.《關于轉發<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國稅發[2005]291號文)
三、納稅人業務辦理指引
(一)減免稅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填寫《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和《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
2.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的車輛,提供機構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3.外交人員自用車輛,提供外交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4.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裝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提供訂貨計劃的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5.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提供車輛內、外觀彩色5寸照片;
6.留學人員、來華專家還應提供下列資料:
(1)留學人員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留學生學習所在國的大使館或領事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聯絡辦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聯絡辦公室宣傳文化部)出具的留學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個人護照;海關核發的《回國人員購買國產小汽車準購單》;
(2)來華專家提供國家外國專家局或授權單位核發的專家證;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
7.其他車輛,提供國務院或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8.車主身份證明(身份證/入境證明/居留證明/機構代碼證)原件與復印件;
9.《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報稅聯;
10.車輛合格證正本及復印件。
(二)退稅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一式兩份;
2.《中山市國家稅務局申請退還表》一式四份;
3、車購稅《完稅證明》正本和副本(已繳稅并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車輛辦理退稅不需提供副本)
4、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開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發票
5、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不予注冊登記證明(公安機關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而退車的已繳稅車輛須提交)。
6.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注銷車輛號牌證明(已繳稅并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車輛因故將車輛退回生產企業或經銷商時須提交)
7.未列入《免稅圖冊》而先征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在對應車輛型號列入《免稅圖冊》后,需提交上述第1、2、3項資料外,還須行駛證正本及復印件以及車輛內外彩照一套。
8、其他符合免稅條件但已征稅車輛以及錯征、多征稅款車輛須提交有關情況書面說明(且相關說明經車購稅征稅機關確認)。
(三)稅務機關辦結時限
1.《免稅圖冊》所列車輛的減免稅納稅人,資料齊備、完整、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辦結。
2.非《免稅圖冊》所列車輛的減免稅納稅人,提交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的,稅務部門自受理減免稅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批。
3.退稅納稅人提交資料齊備、符合受理條件的,稅務部門自受理減免稅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批。
(四)注意事項
1.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是指:
(1)列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免稅圖冊的車輛;
(2)未列入免稅圖冊但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免稅的車輛。
2.免稅農用三輪車是指: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用三輪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4]66號)規定,是指柴油發動機,功率不大于7.4kW,載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車速不大于40km/h的三個車輪的機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