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登記-4.臺灣農民在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和臺灣農民創業園申辦個體工商戶登記指南
辦事指南 表格下載 敬告:為維護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申請人應正確履行法定義務,故在申辦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之前,敬請詳細閱讀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注明為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確有特殊情況不能提交原件的,應提交由申請人注明內容“與原件一致”,并加蓋公章或本人簽字的復印件,同時提供原件供登記機關核對;申請人在填寫表格和準備文件時應詳細閱讀申請人須知。
登記依據
《個體工商戶條例》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
《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
《關于促進兩岸農業合作、惠及臺灣農民的若干政策措施》
《臺灣農民在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和臺灣農民創業園申辦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
《關于在新設立的臺灣農民創業園開展臺灣農民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
《關于在浙江寧波慈溪等臺灣農民創業園開展臺灣農民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臺灣居民申辦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試行辦法》
登記條件
(一)經營者為臺灣農民;
(二)組成形式為個人經營;
(三)從業人員不超過8人;
(四)營業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但從事種植業、飼養業、養殖業的不受此限制;
(五)經營范圍為:種植業、飼養業、養殖業、農產品及農副產品加工業、農產品等自產產品零售業(不包括煙草零售和特許經營)、農產品和農業技術進出口、農業科技交流和推廣。
登記事項
經營者姓名和住所、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名稱作為登記事項。
申請方式
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請:
(一)到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工商所;
(二)直接到登記機關的登記場所;
(三)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
辦理時限
申請人直接到登記場所提交行政許可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當場作出登記決定,并在10個工作日內核發營業執照或其他登記證明;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
表格文書
臺灣農民個體工商戶登記使用的申請文書表格與內地居民個體工商戶使用的申請文書表格樣式一致。
名稱登記
請參見《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登記指南》。
開業登記
臺灣農民在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和臺灣農民創業園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登記機關委托其下屬工商所辦理個體戶登記的,到經營場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記。經登記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辦理程序
領取《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
→
提交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
繳納登記費,領取營業執照
開業登記應提交的文件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
臺灣農民個體工商戶不填寫本申請書“經營者”一欄內容,但應當填寫“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臺灣農民)登記表”作為替代。同時,應當注明經營場所的面積和從業人數。
(2)申請人的身份證件及農民身份證明文件:
①臺灣居民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②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旅行證原件及復印件;
③臺灣農民身份有關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包括加入臺灣農業組織證明或臺灣農民健康保險證明或臺灣農民老年津貼證明等。
(3)經營場所證明;
個體工商戶以自有場所作為經營場所的,應當提交自有場所的產權證明復印件;租用他人場所的,應當提交租賃協議和場所的產權證明復印件;無法提交經營場所產權證明的,可以提交市場主辦方、政府批準設立的各類開發區管委會、村居委會出具的同意在該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證明。
(4)《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已申請名稱預先核準登記的方提交)
(5)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
(6)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變更登記
個體工商戶改變字號名稱、經營者住所、經營范圍、經營場所等項內容,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辦理程序
領取《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申請書》
→
提交文件,申請變更登記
→
繳納登記費,領取營業執照
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文件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申請書》;
臺灣農民個體工商戶不填寫本申請書“經營者”一欄內容,但應當填寫“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臺灣農民)登記表”作為替代。
(2)申請變更經營場所的,提交新經營場所證明(具體要求參見設立登記提交文件第3項);變更經營范圍的,申請變更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
(3)《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正本或副本復印件;
(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請變更登記的,提交申請人簽署的《委托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或者資格證明復印件(本人簽字)。
注:變更登記核準后,申請人持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換領新的營業執照正、副本。
注銷登記
辦理程序
領取《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申請書》
→
提交文件,申請注銷登記
→
領取《核準個體工商戶注銷通知書》
注銷登記應提交的文件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申請書》;
(2)《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正、副本;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請注銷登記的,提交申請人簽署的《委托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或者資格證明復印件(本人簽字)。
執照遺失補領
個體工商戶遺失營業執照正副本的,應向登記機關報告并登報掛失。掛失后,可以向原發照機關申請補發。
辦理程序
經營者報告掛失,登報聲明作廢,領取《個體工商戶申請營業執照副本、補領換照申請書》
→
提交文件,申請遺失補發
→
繳納費用,
領取營業執照
遺失補照應提交文件
(1)《個體工商戶申請營業執照副本、補領換照申請書》;
(2)未遺失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正本或副本;
(3)刊登遺失聲明的報紙報樣。
登記費收費標準
開業登記費為每戶20元;
變更登記費每次10元;
新補(或換)發營業執照,每次10元。
備注: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稅[2014]101號),自2015年1月1日起,暫停征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企業注冊登記費和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費。
咨詢途徑
申請人可通過登記窗口、電話、網絡等方式進行咨詢。
咨詢地點:經營場所所在地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大廳
咨詢電話:(0760)86105892(人工接聽)18826006057(帥小姐)